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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要债公司举例介绍挽树拔根催债法

来源: 2015/9/25 11:05:58      点击:
挽树拔根催债法
      很多债务企业之所以敢于肆无忌惮地逃债,是因为“背后有人”,有大靠山。背靠大树好乘凉。有权有势的后台人物一站出来,立刻一手遮天。债务企业欠了多少债都会气定神闲,不慌不忙。毕竟,我国的市场经济休制尚未健全,权力机关大量地介人经济事务之中,导致了“权大于法,以权致富”以至“以权逃债”等种种不正常现象。
      案例一:同在一市的甲乙两企业,在一次业务洽谈会上,灯立了一份购销合同,乙方购买甲方价值300万元的货物,货到付款。甲企业按约将货物送到乙企业,乙企业收下货物,答应过几天就给钱。于是拖债便这样产生了。乙企业有货送上门来,一分钱不花,甲企业拿它一点办法也没有。 
      原因何在?原来市里领导早已有话,要重点扶持本地的骨干企业走出困境。有关部门的头头也纷纷为欠债的乙企业游说,这些各部门的头头都是甲企业不敢惹、也惹不起的。甲企业想运用法律手段来保护自己的利益,于是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从中调解,名曰此案为一经济大案,实则推着不办。4年过去了.调解仍无下文。
      象此种行政干预,实在是干扰市场正常运作、经济健康发展之举。某些债务人看中这一点,便积极“联系领导”,以找靠山,获取种种不法好处。对待这些人,必须挖树拔根,使其彻底放弃幻想,方能追回债权,并造福一方。
    
      案例二:某市一家车圈厂,本是个名不见经传的小厂。该厂领导李某不思改变落后的生产设备、降低成本、一生产高质量的车圈来盔得市场,而是另辟琪径。李某利用关系,买通当地新闻单位,在当地报纸、电台上大造典论,鼓吹其有任用人才的高招、技术革新的高招、占领市场的高招,甚至把年亏报100多万元、连工资都不能按时发放的小厂吹成了利税大户、集团公司、业务范围之广,令其它企业无法望其项背。一时间李某之名享芬该市。市领导发现了这个“新生事物”,决定重点培养,李某理所当然地成了当地的“能人”、“改革家”、“劳模”、“先进”,一顶顶桂冠接二连三地戴在了李某头上。李某好像真是那么回事,频频寡脸于公共场合。
      由于典论宣传之功效,各种合同顺利地签订了,该厂帐上有不少的合同救。李某不能也不想履行合同,将合同救项拿出一部分发给工人,收买人心(工人当然喜笑颜开),一部分用来“孝敬”各级领导与新闻单位。到各种合同及行期限时,各路讨债大军纷至杳来,索要货款或商品。李某迫于无奈,准备宣告破产,但市领导坚决不答应,处处为李某说情,并对法院、检察院说:“李某的行为是有些不时,但也是繁荣我市的经济,与中央繁荣一方经济思想不矛质嘛!”“把李某搞垮了,该厂那么多职工的生活怎么保津,这与中央保持德定的方针不符嘛。”“你我脸上都无光嘛!”正是这样,众多的债权人没有办法实现债权,李某仍堂而立之地逃债。
      但是,该市不久换了一位市委书记,他认识到只有保护公平竞争,减少行政干预,才能保津经济的长期繁荣。该市很多债权企业抓住这个机会,纷纷向新市委书记反映情况,促其下决心整治,使李某最终未能道遥法外。
      象李某这种人在现实生活中着实为数不少,他们善于逢迎领导,投机钻营,用重金打开有关领导的嘴巴。而有关领导在任总要论政绩,也需要炮制一两个典型人物来作自己政绩的佐证。总之是各取所需,“互惠互利”。这对债权人讨债无疑设置了重重障碍。
      地方保护主义在当前经济活动中屡见不鲜。之所以这样,是由于地方保护主义的产生有其深层的原因:
      一是区域利益作祟,少数领导把地方利益摆在法律尊严之上,认为处理一个人,垮掉一个厂,得不偿失,特别是一些地方骨干企业厂长一旦犯罪受惩,一时难以找到合适的人选补缺,产值利税掉下来会直接影响经济指标的完成。因而不择手段,重点保护、纵容犯罪。
      二是家丑外扬之虑。顾虑有些犯罪分子是自己多年培养、一手提到企业领导岗位的,一人犯法,大家脸不光彩。同时顾虑到惩治犯罪,影响地方形象,不利于今后开展工作。
      三是怕顺藤摸瓜。少数领导自身“不干净”,与犯罪分子有千丝万缕的连系,生怕“扯动莲花牵动藕”,表面上借口为了地方利益,实质上作贼心虚为己开脱。
      四是攀比心理支配。目前,似乎有一种片面认识,哪个地方经济犯罪处罚得少,哪里就比较廉洁,因此,有些领导左顾右盼怕在这方面冒尖,不以犯罪事实为惩处依据,而是暗地里看风向、察颜观色。正因为如此,许多犯罪分子得不到应有的惩罚,众多的债务人由此堂而皇之逃债。
 地方保护主义的表现也是多种多样,不仅行政执法机关存在地方保护主义,在司法审判中也存在地方保护主义,形成严重的司法不公正,使手中有理的债权人往往“败走麦城”。某些地方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作出有利于地方利益保护的行为。例如湖北某地法院处理该地某企业假冒四川五粮液酒一案。
      案例三:四川宜宾五根液酒厂发现湖北某地大童生产、悄售假胃五粮液酒,便上告某地人民法院。当地法院先要求五粮液酒厂出示有关证据。五粮液酒厂人员千方百计找到证据,该法院又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其诉讼请求。五粮液酒厂人员经过千辛万苦,总算找到了法院要求的“证据”。该法院受理此案后,又强行调解:某企业不再生产“五粮液”,已生产出来的酒和商标使用至某年某月止。这样,某企业堂而皇之生产假胃产品,侵权商标,逃进债务。
      还有的地方法院在对外地法院送达、调查、执行或委托有损地方利益案例的时候,故意置之不理,久拖不办,或以取权设置障碍,阻挠执行。
      案例四:1993年8月,安徽某县一商贸公司因长期花欠山东济南明达仪器厂货款,而被明达仪器厂告上法庭。因当时经办此项业务的是该商贸会司驻济南办事处,故明达仪器厂向济南市某区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在审理此案过程中,发现该公司驻济南办事处已经名存实亡,并发现多起该商贸公司名为花欠实为作编货款的事情,就紧急向该商贸公司所在的安徽某县法院去函,要求将该公司帐户冻结。但一见数月过去了,却不见安徽方面有任何回音。济南明达仪器厂于是派出催债人员前往安徽,发现该公司帐上已无分文,冻结帐户、诉讼保全都成了一纸空文。
      原来,安徽的法院收到济南方面送达的调查、执行委托后就暗地里通知该公司转移资金、逃进债务。因为在他们看来,本地公司钱多了(不管来路如何)就对本地有利。另外,该公司经理与法院关系一向不错,平时“进货”也勤,这一次自然要帮帮忙。
      各种地方保护主义措施公害非浅,这对大大小小的“债务蛀虫”无异于一把保护伞,也被他们大肆利用,祸害全社会。对付他们,必须不畏艰险,挖树拔根,弄掉后台使其不能再猖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