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债公司审判人员是否担任债权债务纠纷代理人
讨债公司审判人员是否担任债权债务纠纷代理人
讨债公司根据1984年1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关于审判人员可否担任民事案件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的批复》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以不担任委托代理人为宜,如受委托的审判人员是委托人的近亲属或监护人,且不在受理该案的人民法院工作的,可作为特殊情况准许。
人民法院离退休审判人员能否担任自己参与审理过的彼权债务纠纷案件一方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
1990年I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离退休审判人员不得担任自己参与审理过的案件一方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的批复》规定,人民法院的离退休审判人员对曾经参与审理过的案件,不得担任该案一方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
债权债务纠纷诉讼代理人的权限如何变更或解除?
讨债公司《民事诉讼法》第60条规定:诉讼代理人的权限如果变更或者解除,当事人应当书面告知人民法院,并由人民法院通知对方当事人。
债权债务纠纷诉讼委托代理人的代理权限如何确定?
1997年I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委托代理人的代理权限是否包括执行程序的请示》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有权委托代理人。当事人委托代理人时,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提交记明委托事项和代理人具体代理权限的授权委托书。如果当事人在授权委托书中没有写明代理人在执行程序中有代理权及具体的代理事项,则代理人在执行程序中没有代理权,不能代理当事人直接领取或者处分标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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